2017年5月3日 星期三

結繩記事(誠信)之可貴-年金改革破壞誠信原則,必後患無窮;拋家棄子,年老時會有家歸不得,淪為遊民、流浪漢。

結繩記事(誠信)之可貴-年金改革破壞誠信原則,必後患無窮;拋家棄子,年老時會有家歸不得,淪為遊民、流浪漢。
        老子第27章:善結無繩約而不可解…故善人者,不善人之師;不善人者,善人之資。第80章:使民復結繩而用之。甘其食,美其服,安其居,樂其俗。莊子則陽篇:古之君人者,以得為在民,以枉為在己…今則不然,匿為物而愚不識…日出多偽,士民安取不偽!夫力不足則偽,知不足則欺,財不足則盜。盜竊之行,於誰責而可乎?此立言及醒世語,道出政治人物必須像修道人一樣能遵守五常(仁、義、禮、智、信)要講誠信,這五常如同蓋一棟五層樓之房子一樣,「信」是擺在最後頭,如同古代私人之印章,蓋了印章就代表信用,與國家之公文書一樣,有蓋機關之官防大印,是要兌現的,沒有蓋章是不算數的。如同第一層樓,也算是地基,房子之基礎結構工程蓋得好,二樓以上的房子就很安全:一樓基礎工程不穩,該棟房子遇到地震就容易倒塌。所以政治人物須檢討自己的過錯,找出自己什麼地方做了不好,有沒有講話算話去兌現自己的政見?有沒有講誠信(自己蓋了章有沒有不承認其效力)?還是只在騙選票而已?檢討有什麼毛病,沒有把百姓照顧好,把問題找出來,自己修正自己的行為;不能像未修道的人不檢討自己,卻都在檢討別人,執政黨在監督在野黨,自己都沒有錯,都是別人的錯,也不接受人民之批評,搞得天下大亂,世人足資借鏡。
        結繩記事為古代守信用之用語,於今世之用語為誠信原則。古人很講信用,於繩子上作個記號,等同現在之支票存根聯,欠人錢時,跟債權人約定什麼時候還錢,於繩子上作有記號,時間一到就自動還錢,不會延遲還錢,與現代支票之到期日就一定兌現,絕對不會退票意思相同。善結無繩約而不可解,是在比喻人講話算話,不必定契約或書面保證,所以所結交的人都會很服你,朋友也不會離你而去之意。人如不守信用,所結交之朋友就會慢慢的離你而去,甚或敬鬼神而遠之。人能甘其食、美其服、安其居:隱喻夫妻不可不安於室、紅杏出牆、養小三、離婚、拋家棄子,要守住倫常,否則年老時會有家歸不得,倫為遊民、流浪漢。樂其俗,心就能靜得下來,欲望就不會太強,眾生所以不能真靜,為心未澄、欲未遣也。就會你爭我奪,不守信用,最後由自己的胃、腎來承擔責任。所以要去除不守信用,則必須甘其食、美其服、安其居、樂其俗,才有可能回復誠信,就是古時候所說的要使人民復結繩而用之。欲望不要太強,才可免除洗腎、胃癌之苦。
        莊子於幾千年前就知道眾生在玩什麼把戲,就已說出古之君人者,以得為在民,以失為在己。古時之君人依現在之體制包括皇帝、政務官、國會議員在內,這些居高位者會把政績歸於百姓(選民),把過錯歸於自己;現代的居高位者就不是這樣子了,日出多偽:施政都是在騙老百姓。文義上是在諷刺政治人物,但也是在比喻有修道人善於檢討自己之過錯,修正自己之錯誤行為;未修道人不會檢討自己的過錯,都在檢討別人,一箭雙雕。士民安取不偽:老百姓也因此學會詐騙,於國內騙得不過癮,到國外去行騙。就是因為這些居高位者,力不足則偽:無施政能力,就作假,編織一些數據,來美言、包裝自己。知不足則欺:這些居高位者沒有處理事情的智慧,就使出甜言蜜語來安撫百姓,先騙再說。財不足則盜:居高位之同儕沒有財源時,就動腦筋在國庫搬錢,美其名為了建設,如債留子孫,則等同強盜。盜竊之行,於誰責而可乎:社會上強盜、偷竊案件那麼多,那到底是要責怪誰呢(意味要責怪這些居高位者)?因為這些會行騙之歹徒其騙術是學自這些居高位者,為社會上騙子之祖師爺也。
         同一件事情,別人作就不可已,我作什麼都可已,我選上了,不然你要怎麼辦?如一例一休、核災食品進口、同性婚姻、農藥殘留量提高,年金改革,政府對百姓、軍、公、教人員之承諾,說變就變,政策不延續,說改就改,政府的責任不見了,也不考慮對軍、公、教人員法律給與之特別權力義務關係所加之種種法律限制,先鬆綁法律對軍、公、教人員所加之限制,開放軍、公、教可兼職去賺取差額的退休金、也適用一例一休、也可收傭金、上風月場所,不必受懲戒,再談年金改革,就不會有阻力,存在幾十年的法律,要改革也必須循序漸進的改,才不會因影響到軍公教人員之名利(既得利益),必定會反彈、抗爭的,所以要改革、做好事,是要靠智慧,才能達到目的,手段、方法要對,政策要跟人民說清楚,如只想要速成,靠權力高壓,一刀切,縱然改革成功,無形中製造了對立、仇恨,被改革之公務人員退休金養老,本來是要用於支付住院醫療費、請外傭照顧之費用支出,退休金一減少,退休人員就無力支付這些費用,這些費用最後須轉稼由自己子女來支付,因年老體衰,無力抗爭就會降溫低沉,悶不吭聲,等到子女於支付這些費用也感覺到壓力時,就會加入反政府行列,除會反射於將來之選票外,急速改革退休金必然會後患無窮,國家也變成殘廢之人,人民會不信任政府,文官體制被破壞,就沒有事物官願意主動認真負責,就會等待命令行事,如政務官不專業,慢慢進用不必經過考試之人員來替代政務人員,外行領導內行,如此,政府體制也會慢慢的自動解體,現在退休人員退休金被砍,如果會破產,也只是延緩幾年破產而已。幾年後要退休之人員還是一樣會破產,問題不但無法解決,反而失去了政府的誠信,以後有誰會相信政府呢(即違反了憲法第23條所要求之目的正當性、手段必要性、限制妥當性)?有誰願意為國家效忠?因為這是國家與公務員於公法上所定立之契約,會不會破產是國家的責任,並非這些依法行政之公務人員的責任,如果國家逃避應負的責任而將責任推給公務人員,說不定連外國政府都不敢與政府打交道,那才是大問題。行政程序法(行政憲法)第四條所明定之法律法理、原則中之不溯既往原則,應如何解釋?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訴字第1348號違反建築法事件之確定判決,判決書中載明法律之修正以不溯既往為原則 ,以溯及既往為例外 ,並應以特別法為之。修正前對當事人有利可溯及既往,對當事人不利則不可溯及既往。公務員退休金之問題,大法官會議解釋也是解釋對尚未領取退休金者不涉及溯及、不溯及既往之問題,也就是已退休人員適用舊法 ,尚未退休人員適用新法,故對已領取退休金者就有問題,法律如動不動就拿出可溯及既往,幾十年以前所蓋的現尚存在的舊有房屋全部都不合現在的建築法之規定,豈不是都要全部拆除嗎?如此法律的安定性、誠信原則全毁,也不必立法了,豈不變成古代的皇帝制,朕所下的聖旨就是法律,不聽話就拖出去砍頭嗎?讀者可參考之,就可杜爭執(沒誠信之人就要注意腸胃病變之問題,於人與影子賽跑誰會贏有提及)。司法改革之國是會議搞得天怒人怨,有朝集大權於一身之頃向,已漸漸回復到古代之帝制了?差別僅在於古代之皇帝是靠打江山而得到權力,現在是民選的皇帝之不同而已。政府帶頭漲物價,生意人也跟著漲,政府也不管,企業出走,已無誠信可言?到底要怪誰呢?每個朝代的結束都會事先顯現出一些無法讓人理解之怪事,武則天、崇禎皇帝、慈禧太后皆然。這二、三年,流年對國事不利,所有決策須小心應對,不宜蠻幹,好的政策要好好的溝通,向選民說清楚,讓選民知道,不能有私心,但也只能點到為止,多言無益,反而會顧人怨的,願天佑台灣,否則選民也只能自求多福,明哲保身了,因為是選民自己選出來的,那要怪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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